2008年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公告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升等级报考年限的技术工人,有步骤地开展升等级考核工作”的精神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升等级考核工作和技师考评工作实际,现将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工作和技师考核评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升等级考核
1、升等级考核的范围和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取得各级人事部门核发的初、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和2007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因单科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07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升等级考核范围。对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列入本等级考核范围。
(2)、申报条件: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08年,下同)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从取得岗位证书起计算到2008年9月底止,下同)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07年底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人员,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2、考核的工种
(1)、2008年升等级统考的工种为: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员、水土保持防治工、农艺工、家畜饲养工、兽医防疫员、种苗工、造林工、车工、钳工、电工、水暧工、锅炉工、中式烹调工、客房服务员、财会员、综合管理员、中药药剂员、西药药剂员、护理员、广播电视值机员、保管员。
(2)、各行业专业技术工种中的其他工种。
3、考核内容与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核内容包括:技术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列入上述统考工种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工考办组织编写或指定的教材。
中、初级工的技术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三项成绩均为60分及其以上者为合格,其中一项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其合格成绩保留一年。高级工成绩的评定为技术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三门成绩之和,按由高至低顺序划定分数线,确定合格人数,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等级岗位证书。
4、组织实施
升等级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全省高级工和省属中央驻陕、驻军有关单位中、初级工的考核,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市、县所属中、初级工的考核,由市、县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实施中申报升等级考核的范围条件、考核内容、成绩评定以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应与省上保持一致。
5、报名与考试时间
申报参加升等级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应填写省人事厅工考办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审批表》一份(复印件无效)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并附原等级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989年参加工作并持有中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岗位证书满5年以上的中级工申报高级工、1999年参加工作并持有初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岗位证书满5年以上的初级工申报中级工以及按规定申报初级工的工勤技能人员要按工种、等级分别填写申报表和审批表,经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后,属省人事厅组织实施的,由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专人统一报送省人事厅工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报名时间为5月 10日至6 月30日,逾期不再补报。
技术理论、职业道德考试时间定于8月23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定于8月24日由受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进行。
6、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对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首次本等级岗位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按本等级考核申报条件(工作年限只计算到1996年底)报名参加此次考核,作为本等级考核,取得本等级岗位证书后,再按照升等级的申报条件,参加今后年度的升等级考核。
(2)、对未列入统考工种范围且符合升等级条件的其他工种,需列入升等级考核的,由市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将工种名称、培训教材、培训计划、考核人数、收费标准等上报省人事厅工考办,经研究同意后,在严格资格审查的基础上,由省人事厅会同受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考核,其合格成绩由高至低顺序,由省工考办按比例统一划定分数线,确定合格人数,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等级岗位证书。
(3)、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已在劳动部门取得中、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满后,现从事工种与所学专业相同的,须参加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者核发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4)、1995年前取得劳动部门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人事部门核发了低一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如符合本次申报年限条件者,可报名参加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5)、升等级考核中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可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6)、原部属现下划为省属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自下划之日起,按照人事部门规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后,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7).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理论考试,对在本单位上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受过降资、警告等处分,一律不准参加报名考试。
(8).对在考试中作弊等违犯考场纪律的人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全部考试成绩取消考试资格一年并通报全省。(其他违纪人员处理按照国人部发[2007]25号文件《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技师的考核评聘
1、申报技师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以上毕业,对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高级工,文化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到初中毕业。
(3)、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年限计算到2008年,下同)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起计算到2008年9月底止,下同)以上。
(4)、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工人,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可适当放宽申报工作年限五年;获得市(地)级的可适当放宽申报工作年限两年。
2、评聘范围与对象、评聘条件、岗位职数的设置和管理、考评程序、聘任和管理以及工资待遇等按陕人发[2001]76号文件执行。
考核的工种
(1)、2008年工人技师统考工种为: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电工、管道工、锅炉工、车工、钳工、农艺工、兽医防疫员、、育苗工、造林工、中式烹调工、旅店服务员、广播电视值机员、护理员、药剂员、水土保持防治工。
(2)、2008年特殊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工种为:衡器计量检定工、纺织纤维检验工、食品检验工、压力计量检定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水环境监测工、大气环境监测工、环境噪声监测工、场地工、话务员、钻探工、地质工、钻探设备维修钳工、测量工、航测内业测量工、航测外业测量工、地图制图工、计算机制版工、装订工、光学平面棱镜工、真空镀膜工、光学球面工、特岗护理员、遗体火化工、遗体整容工、遗体防腐工。
3、考评内容与成绩的评定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专业评审。列入工人技师考评的工种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工考办组织编写或审定的教材。
技术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分别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根据技师评聘控制指标和考试成绩情况,由省人事厅确定评审建档线。三门成绩符合评审建档条件的,方可提交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4、报名与考试时间
申报工人技师考评的工勤技能人员,经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后,统一填写省人事厅工考办印制的《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复印无效),并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技师统考工种于6月30日前由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专人统一报送省人事厅工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报名时间为5月10日至6月30日,逾期不再补报。非统考工种由各考核机构根据时间安排,与培训前报送人事厅工考办进行资格审查。
统考工种技术理论、职业道德考试定于8月23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定于8月24日由受人事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结束后,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级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绩报送省人事厅工考办。技师评审由省人事厅统一负责组织评审。
5、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对机关、事业单位已取得行业或劳动部门技师证书且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套改了技师工资的工勤技能人员和1993年10月1日后至《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1]76号)下发前机关、事业单位取得行业或劳动部门技师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对符合政府人事部门申报条件的,须增加一门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并评审通过后,可换发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
(2)、对2007年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师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本次考评的申报程序和考试科目与初次参加考试人员同等对待。
(3)、对参加此次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考试成绩合格且评审通过取得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证书者,其岗位职数设置和技师聘任指标的控制,仍按陕人办发[2003]5号文件执行。
(4)、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在本单位上年度考核中不合格、受过降资、警告等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一律不准参加本年度报名考试。
(5)、对在考试中作弊等违犯考场纪律的人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并通报全省。其他违纪处理,按照国人部发[2007]25号文件《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省人事厅工考办联系电话:87291040
劳动人事科
200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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